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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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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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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13:44:05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存在财产协议,约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债权人明知该协议存在的,那么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之间并无协议,且该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实际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比如,偿还贷款、抚养子女等,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或者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非法债务,比如负债方所负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则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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