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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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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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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1 09:58:40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若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是可以多分财产的。财产类型不同,需要提供的证据也不同:
(1)存款。需要向法院提供对方的银行卡号,法院可以根据银行卡号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从而查清对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2)房产。法院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供房产的具体门牌号码,法院可以据此信息查询房产的相关档案信息,从而证明对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3)数额较大的动产,比如大量的珠宝首饰、古董玩物等。由于转移行为难以举证,建议提前进行录音录像取证,保险起见可以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一旦日后产生争议,此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证明当时家里拥有的动产情况,从而进行分割。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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