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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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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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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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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08 10:10:11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烟台刑事律师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论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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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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