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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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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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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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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5 10:55:09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在下列情形下,鉴定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接受当事人就鉴定意见的居询: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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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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