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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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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0:44:50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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