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律师
    1815351111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刑事常识 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烟台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烟台刑事律师
        刘昌辉律师

        手机:18153511118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1169535277@qq.com

        Q Q:1169535277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负气出手伤同学厘清责任拆心墙太仓律师李玉龙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18153511118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自诉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2 10:27:58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当事人。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区分情况。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秩为其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能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的利益,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烟台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35-6088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sxsls/index.php?id=43659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sxsls/index.php?id=43659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烟台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5351111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