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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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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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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40:01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情景案例]
乔某向贺某借款 15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1年;乔某将一台宝马汽车质押给贺某,双方未办理质押登记。在借款期间,贺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向赖某借款 10万元,其打算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
请问:贺某有权将汽车质押给赖某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才可以将
质押物再次质押给他人。本案中,贺某经乔某同意,可以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如果乔某不同意,贺某不能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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