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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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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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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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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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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贿赂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7:02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网友:介绍贿赂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律师: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的主要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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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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