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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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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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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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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案件如何立案的?

        发布时间:2023-03-11 19:48:21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sxsls)

        一、刑事自诉案件如何立案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刑事自诉案件的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有什么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由本院管辖。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项在本辖区内。案由系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自诉案件就会由被害人亲自到法院进行起诉,同时还要提交起诉状,以及所有相关的材料,只要所存在的案件事实有证有据,那么就可以依法的进行处理,所以,对于受害者在进行起诉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从而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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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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