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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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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0:04:15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的维权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不对称、不平衡,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相对弱势。因此,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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