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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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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09:51:23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妇女自身必须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与侵权事件有关的主管部门。
妇女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
妇女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组织包括各级妇联,村、乡镇等妇女代表会,以及工会中的女职工组织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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