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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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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13:46:0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女工在月经期间被要求从事低温作业工作,是否合法?
钱丽丽(女)在某果品公司工作。这一天钱丽丽来月经,但是公司安排她在冷库工作。钱丽丽提出,自己来月经了,拒绝去冷库工作经理生气地说:“你怎么那么矫情不想干就别干了。”钱丽丽只能继续在冷库工作了3个小时,因为受凉,昏倒在地。公司的安排合法吗?
女职工具有与男职工不同的生理特点。《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钱丽丽在生理期,从事低温工作会对她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公司安排她在月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作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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