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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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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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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女性有何特殊保护?黄石著名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8 13:51:57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女性有何特殊保护?黄石著名律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进城务工。面对城市中复杂的就业环境,很多农村妇女因缺乏劳动保护相关知识,遇见职场性别歧视等情况也很难分辨,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其实,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种针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规定的法律外我国对劳动关系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劳动法》中也不乏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那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劳动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体现在:(1)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2《劳动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不得在“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或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对女职工经期有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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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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