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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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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8 13:44:39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吗?
小花(女)和小树是同村长大的好朋友,二人都是村里出了名的好学生。高考报志愿时,二人又恰巧都想报 A 大学的法学专业便相约一同报考。最后结果是,小树成功考上法学专业,小花没有考上法学专业只能服从调剂。小花后来了解到 A 大学法学专业女性考生的录取分数线高于男性考生。小花觉得这是一种性别歧视但不知道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因此,本案中,A大学对男女生设置不同分数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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