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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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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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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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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的规定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03 09:49:09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网友:请问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的规定有什么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员工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而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

        一、单位向员工索赔的前提:

        ①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员工未按法定时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②有损害事实:要有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③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单位可向员工索要哪些赔偿:

        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如员工由猎头招聘,可要求猎头费用;亦可主张员工提前离职后须重新招聘录用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项比较难证明损失,除非单位可以证明该离职员工的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该员工,其他员工不能接手其工作,单位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单位如何索要损失:

        ①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②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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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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