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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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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5 15:43:08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网友:因生病不能胜任工作离职补偿是怎样的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是指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离职,如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强制辞退的,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即大家约定俗成的“2N”。
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当用人单位因非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而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经济补偿。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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