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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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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5 15:48:5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网友:什么是劳动纠纷?
律师: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贩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劳动纠纷赔偿标准有哪些?
(1)12年的限制范围:
原则:计算年限不受12年限制。
例外:A.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受限;
B.2008年之前的部分,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受限。
提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在2008年不受社平工资3倍限制,也不受12年限制。
(2)分段计算:
A.2008年之前,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B.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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