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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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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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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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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离婚前财产分割用公证吗

        发布时间:2021-08-10 17:45:28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ytlszx)

        网友:请问离婚前财产分割用公证吗

        律师:离婚前财产分割不需要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六十五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百六十六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百六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百六十八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五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八百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八百五十六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八百五十七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在双方领了离婚证以后就生效的,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当中有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判决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公证了,所以,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没有公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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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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