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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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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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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1 09:15:10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ytlszx)
网友: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律师: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服从法力精神,而在任何一个国家法理精神都必须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夫妻共有房屋是有条件的。而只有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买房人才有可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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