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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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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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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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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夫妻一方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发布时间:2021-08-11 09:25:25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ytlszx)

        网友:如果夫妻一方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律师: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但是权利人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时不能一刀切,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完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刀切。夫妻一方的财产,就其属性看,最明显的一条就是个人属性,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具有个人属性。比如误工费,其实就是因误工而减少的工资性收入,换言之,它具有工资的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除明确约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外,一般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直接将误工费归于一方个人财产,明显有失公允。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均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者残疾后抚养能力及劳动能力减弱而带来的损失赔偿,归根到底还是对受害者收入减少的赔偿。对于这些费用的归属,应当根据受害人残疾后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判定其中的多少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的情况,你因交通意外致残后,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时间不到一年,可以认定这部分的赔偿金,只有很小的比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结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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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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