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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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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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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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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父母赠与子女个人的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04-02 15:23:06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ytlszx)

          网友:法律对父母赠与子女个人的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一、父母赠与子女个人的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房产,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人,或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父母赠予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对方个人财产的诉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如果父母在遗赠中没有表示是只留给子女个人的,婚内因遗赠取得的财产也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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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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