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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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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3 09:55:14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婚后男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他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司法实践中,首先要确定的是男方的出资能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其次要确定的是购房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
一般来说,能证明出资来源于个人财产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种:
(1) 男方婚前有房,且售房款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
(2)某笔存款原本就是男方的婚前存款,婚后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
(3)双方有协议约定某笔存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4)男方与他人有约定,是他人单独赠与男方的存款。
在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如果是以全款的方式购买,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会考虑相应的出资问题,有可能在平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出资多的一方。
在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无论是以全款还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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