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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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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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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1:21:43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双方婚前出资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双方是否有因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二是双方的出资比例。
未登记姓名一方如果能证明当时有因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比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予以分割。
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很可能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或者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将房产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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