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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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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子女抚养权归属有哪些法规?

        发布时间:2021-07-14 13:57:44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请问子女抚养权归属有哪些法规?

        律师: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遵照以下原则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的父母一方,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到如下几点,才能更好的争取子女抚养权:

        (一)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二)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三)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四)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五)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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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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