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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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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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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4 14:05:40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请问一下赡养费用应该怎么样强制执行?
律师:
1.查询、冻结和转移申请人的保证金。人民法院采取询问、冻结、划拨等措施时,可以不经上级机关同意,直接向银行营业部、储蓄所、信用合作社提出。非当地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办理过户手续,直接到遗嘱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2. 代扣代缴申请人的收入。留用是将被申请人的收入暂时搁置在原单位的临时性措施。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转让、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入交付申请的执行人。
3.扣押、扣押、拍卖和出售申请执行死刑的人的财产。
4. 搜查被申请执行死刑的人隐藏的财产。
5. 强制申请人必须交付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财产或文件。
6. 强迫被执行死刑的人搬出房子或从土地上撤退。
7.执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行动。
8. 强制双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逾期履行期间的支付。
九、强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转让手续。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根据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撤回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应当裁定,并发出执行协助通知书。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执行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采取前款措施后,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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