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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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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4:03:31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请问个人担保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字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配偶一方的债务享有债权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担保是指夫妻双方利用其个人信用进行对外民事诉讼。它是一种基于特定个人关系的信用担保。一般来说,配偶不太可能从中受益。在这种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担保人的配偶。
此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担保债务并不是明显为债务人顺利借贷而设立的担保,因此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配偶一方的债务享有债权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他们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配偶除外。配偶与第三人串通,第三人虚构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对配偶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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