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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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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4:11:26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请问隐瞒病史能否判定是无效婚姻?
律师:要确定婚姻是否无效,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三)婚前患有疾病,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院调查另一方隐瞒的病史。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即有医学上认为婚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视为无效。哪些疾病属于医学范畴哪些疾病不应该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指定传染病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传染病。性疾病和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果是其他疾病,则不视为无效婚姻。法律依据: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那些有禁止婚姻(3)结婚前,他们患有医学上认为疾病不应该嫁给那些婚后尚未治愈(4)那些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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