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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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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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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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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

        发布时间:2021-08-11 11:40:04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请问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

        律师: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

        法律上并没有单独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而按照常理,救助义务应当包含在扶养义务之内,“扶养”既然包括一般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就更应该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予以救助。所以,在夫妻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一)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三)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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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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