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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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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公证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1 13:34:16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请问公证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除收养关系的流程如下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不管是收养的行为还是解除收养关系,都必须按照法律程走这样的关系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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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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