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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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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民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1-08-11 14:10:18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如果公民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

        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若公民或夫妻需要收养孩子的话,则对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这个问题事先了解清楚,其实对成立收养关系是很有帮助的。此时作为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是需要满足规定条件才行的,而之后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公证,才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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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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