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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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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1 10:03:59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一、已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能否处置财产?
已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就不能再随便处置遗赠抚养协议中涉及的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如无特殊约定,双方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协议生效。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如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了扶养人的遗赠财产范围,遗赠人就不能随意更改遗赠扶养协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故遗赠人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后仍有权处置其房产,但其行为导致协议解除的,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遗赠抚养协议生效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受遗赠人须未丧失受遗赠权;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三、遗赠抚养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遗赠人与受赠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遗赠人愿将其所有的财产在其死亡后赠送给受赠人。要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注明财产权属证明。
(3)受赠人的义务。如给予遗赠人的各种费用,对遗赠人养老送终等等。
(4)遗赠人和受赠人有权终止协议的条款。
(5)生效条款。如可以约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比如说签了遗赠抚养协议,并且抚养人也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抚养义务,可是,遗赠人在瞒着抚养人的情况下就把遗赠抚养协议中涉及到的房产又随便过户给了其他人,这种做法已经严重侵犯到了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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