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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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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离婚要抚养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4-08 19:49:21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一、双方离婚要抚养权怎么办?

        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一)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二)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二、抚养权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所有的父母都是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当父母双方出现离婚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将抚养权进行分配,没有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也是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的,同时也是拥有对子女的探视权,那么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视时间也是会由父母双方协商以及子女实际需求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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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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