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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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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约定离婚抚养权归一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04-25 09:46:03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ylhls)

        网友:协议约定离婚抚养权归一方合法吗?

        律师:合法,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以上就是离婚抚养权的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的认定一般是基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是否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进行的,即使在一方已经获得抚养权的情况下, 如果发现并不利于子女成长,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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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专业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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