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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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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7 13:57:11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jfls)
网友:请问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不安抗辩权,即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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