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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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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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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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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1-08-17 14:30:49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jfls)

        网友:没有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律师:没继承遗产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债务是由债务人自书清偿的,子女在不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清偿父母债务的,但子女自愿清偿债务的除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应遵循的债务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

        继承遗产和偿还债务是相互影响的,也就是说继承了遗产就有还债的义务,按继承价值和比例等还债。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偿还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以其遗产来清偿,如果没有遗产,随着被继承人死去,债务关系也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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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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