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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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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31 15:44:17来源:济南债务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jfls)
一、 书写借条的注意点有哪些?
1、首先应该清楚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借款金额的多少,利息按照何种方式结算以及利率,限制还款时间,违约或延期偿还的罚金,纠纷处理的方式等等。这些都应在借条中进行明确,如不加以明确说明,此借条未明确的部分将没有法律效力。但其实从日常生活中的借条出发,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的金额,债务人姓名和借款的日期,那么此借条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为了借款而发生纠纷,那么此借条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并且人民法院也会予以采信。
2、应当在借条书写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以此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冲突。还应该写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联系方式,以便还款或者催款。
3、出借人应当亲自看见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以此来避免借款人借其他人名义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款事实并否认借条
4、借条应该由借款人进行书写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可能会因内容不是原文而进行抗辩,否定借款事实。
5、尽量避免容易使人产生分歧的语言。借条语言应规范严谨,简洁且语义单一,不至于让人咬文嚼字,对借条的基本内容最好不要以甲乙相称,而应该明确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姓名,以免分不清楚谁是借款人谁又是出借人。
二、借条的利息约定是多少?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对于借条的书写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件内容的,涉及到借条的相关事项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后期可以利用借条来进行举证起诉并要求赔偿处理,具体情况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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