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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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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有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1-07-22 13:35:48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网友:请问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有哪些情形?

        律师: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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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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