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债务合同 债务承担 债务动态 侵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请问一下发朋友圈谩骂污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吗?
      • 请问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吗?
      • 请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请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 请问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 请问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有哪些情形?
      • 请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侵权纠纷

        请问侵犯名誉权损失该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2-02-08 11:15:07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网友:请问侵犯名誉权损失该如何计算?

        律师:一、侵犯名誉权损失如何计算?

        侵犯名誉权损失的需要结合当地的职工工资、受害人的年龄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在法律上我国并没有规定对于名誉权的最低赔偿是多少,对最高赔偿金额也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故此对于特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受害者可以得到的具体相关赔偿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案例来进行判断。若是对方不赔偿的,就可以起诉。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zwcdls/index.php?id=28525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zwcdls/index.php?id=28525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名誉权吗?
      • 转发图片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