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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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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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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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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谁享有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2-28 15:16:19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网友:我国法律规定谁享有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一、我国法律规定谁享有名誉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1、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名誉权的具体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是非常多的,但只有个人名誉权被侵犯了就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处理,对于侵权方存在违法的行为,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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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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