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债务合同 债务承担 债务动态 侵权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请问一下发朋友圈谩骂污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吗?
      • 请问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吗?
      • 请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请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 请问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 请问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有哪些情形?
      • 请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侵权纠纷

        受到名誉权损害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23 13:59:38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网友:受到名誉权损害该怎么办?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另外,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他人精神严重抑郁等),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对方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名誉权被侵犯的赔偿,不仅仅涉及到经济赔偿,还涉及到对方需要向自己道歉,并恢复自己的名誉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进行处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zwcdls/index.php?id=27447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zwcdls/index.php?id=27447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一方泄露隐私侵犯名誉权怎么办?
      • 我国法律规定谁享有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