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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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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16:19:12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网友:刑满释放人员为名誉权起诉可以吗?
律师:一、刑满释放人员为名誉权起诉可以吗?
可以,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1、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节 释复放和安置,制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判断的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损害名誉罪内容:
1、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后者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但认定两者罪的关键之处是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反之不认为构成罪。
2、不构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权起诉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对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可以要求其进行精神赔偿。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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