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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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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污蔑罪和诽谤罪怎么判的?

        发布时间:2022-03-25 09:25:22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网友:对于污蔑罪和诽谤罪怎么判的?

        律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蔑罪名,侮辱诽谤情况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网友: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侮辱、诽谤共同点是毁坏他人名誉,在以言辞、文字形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场合,两罪经验化的区分是:

        (1)以谩骂、丑化的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是侮辱;以“造谣中伤”形式(或文字、言辞的内容)贬损他人名誉的,是诽谤。

        (2)构成诽谤,以事实虚假(捏造)为必要;散布、传播真实情况不构成诽谤,但不排除构成侮辱。因侮辱不以事实虚假(捏造)为必要。此外,使用暴力羞辱他人,属于典型侮辱行为。

        网友: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综合上面所说的,污蔑罪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罪行的,一般都会按照诽谤的罪名来进行处理,只要触犯了刑事的条款必定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对于会如何的判决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从而才能保障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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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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