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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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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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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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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公司资产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5-04-14 09:24:46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侵占公司资产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般来说一下几种行为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要点为:

        1、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2、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加以区分:

        (1)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2)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解读: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具体要看侵占行为是由哪一方进行造成的,如果是夫妻双方进行造成并且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共同进行担保会偿还的话,那么妻子绝对是要偿还债务的,但是如果是妻子不知情的话,那么就与妻子无关,应为侵占公司财产适合生活支出方面无关的相关性。所以不需要由妻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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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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