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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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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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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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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名誉权怎么收集证据?

        发布时间:2023-02-13 19:22:04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wcdls)

        一、侵犯名誉权怎么收集证据?

        名誉侵权诉讼主要收集如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4、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二、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和案件的证据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如果案件的证据都充分,且都能够证明存在一些违法的事实,那么基本上案件就可以因此胜诉,但是收集证据却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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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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