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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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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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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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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侵占立案标准金额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8 09:36:19来源:济南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sxsls)

        网友:个人侵占立案标准金额规定是什么?

        律师: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同。

        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二)危害行为不同。

        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三)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关于个人侵占罪立案标准,法律规定为1万,但在有的地方却是5千。因此,在实践中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确定。至于侵占罪的量刑,法律规定最高是处5年有期徒刑。但此罪属于,告诉才会处理的案件。

        我们国家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利用职务方面的便利进行侵占他人的财产,当然也有一些是个人方面的侵占。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一般情况下是达到1万元的标准就可以进行立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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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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