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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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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8 16:46:56来源:济南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sxsls)
网友:请问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律师:(一)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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