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著名刑事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职务侵占 疑难案件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26 14:24:27来源:济南著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xsls)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关于不正确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必须要有人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才能撤销,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不合法的情况下,也应该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因为做出错误并实施错误的行政处罚的话,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zmxsls/index.php?id=26843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zmxsls/index.php?id=26843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 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的规定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