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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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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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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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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婚内债务离婚如何分?

        发布时间:2021-07-30 14:44:17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msls)

        网友:请问婚内债务离婚如何分?

        律师:婚内离婚后,债务的承诺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之前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问题的应用法律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审判”,债权人声称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不需要单独证明通过配偶那些声称自己是个人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婚姻法》第24条(解释2)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配偶权利的债权人,视为配偶共同债务。”但配偶可以证明,除个人债务外,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以往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后续确认等,表明所欠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在婚姻关系中以夫妻的名义对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主张的,应当认定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人。债权人的索赔的权利在地面上的共同债务的配偶不支持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应使用对于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共同生产经营或表达基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目的。主张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欠夫妻双方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属于对方的,双方约定清偿;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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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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