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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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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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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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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

        发布时间:2021-08-25 14:11:45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msls)

        网友: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

        律师:根据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的时候拖欠民工工资首先请找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申诉,在维权的过程中最好提供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凭据,比如工资单、考勤表、工作文件等等。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与老板进行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进行投诉或者在单位所在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同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三个条件:

        1、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同时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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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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