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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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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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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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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30 11:27:28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msls)

          网友:请问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律师: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如何执行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犯罪人员的考验期,是指案件的违法人员在执行刑期的一半以上时,如身体健康无法服刑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悔过的犯罪人员,可以向监区和人民法院递交假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执行假释,考验违法人员的认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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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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